关于期货透支交易的民事责任的归责,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严格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期货交易刚起步,所以必须要对期货公司从严要求,加重其责任。而且期货经纪公司处于强者地位,而客户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弱者的利益。
第二种是责任分类说。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客户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经纪公司和客户都有过错,应该依法按各自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种是混合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造成亏损,期货公司的融资行为不但造成客户交易亏损加大,还危及国家金融秩序,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客户的亏损,期货公司有责任分担相应的损失。但同时对客户来说,客户在保证金已经打穿后,不及时追加保证金而继续交易,利用期货公司的资金为自己从事盈利性活动,导致亏损,所以客户的过错责任也是相当严重的。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