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一般存在这些过错:

第一,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经济合同时,没有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要求客户确认的。

第二,期货公司没有按期货公司没有按期货交易规则规定将交易结算结果通知客户。

第三,期货公司交易保证金不足出现了强行平仓条件而没有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因为行情不利于持仓方向导致透支发生,扩大了损失的。

第四,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过书面协商一致,结果造成穿仓损失的。

第五,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超过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数额或违规超仓的数额引起损失的。

第六,期货公司没有按规定的强平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平,造成客户损失的。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