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揭人(购房者)因购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
(2) 按揭人因需支付购房款向按揭权人(银行)贷款形成的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
(3)按揭人将所购房屋的合同、收据等权利证书作为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所形成的债权担保法律关系。
(4)房产商为确保按揭人按期偿还贷款与银行形成的保证关系。当按揭人不能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可要求房产商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按揭商品房。此时按揭权人既是借款关系中的贷款人,又是保证关系中的被保证人。在我国商品房按揭实务中,通常做法是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由房产商按照原房价回购该商品房,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房价的价格买入,则由第三人买受。
(5)按揭人按照按揭权人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形成的保险关系。理论上,保险关系是按揭的一种辅助性法律关系,属于自愿保险,所以在按揭中不一定必然发生保险关系。但在我国商品房按揭实务中,银行在办理按揭的过程中事实上已经将保险转为强制性的了。
(6) 在资金划拨过程中,购房者授权银行将贷款本金划入房产商的专用账户而形成的委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