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结束是否可以强制收回员工持股取决于公司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的按约转让进行了规定。

(1)合同约定。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因此,如何处分是尊重意思自治的,自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公司与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之初签有协议,约定员工离职时应当按照一定条件退回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这可视为员工股东对自己股权的事先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约束的对象仅限于签订者。因此,在实现约定时仍然必须遵守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2)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员工持股规定了在员工离职时应当退回其持有的股权,则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规则的基本文件,是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员工股东持股后,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规定“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且未经员工同意,则不能对员工发生效力。

而如果公司没有以上相应文件对员工持股作特别规定,则持股员工享有与其他股东一样的权利,即使其离职,仍可作为公司的股东继续享有股东权利、行使股东义务。

公司章程对于持股员工在离职时股权的处理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公司对于员工持股有协议性文件予以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和其他文件对于员工持股均无特别规定的,则持股员工与普通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