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通道业务”,即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工作,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在信托领域该行为被称之为事务管理信托即被动管理型信托。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今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从司法解释层面将营业性信托分为事务管理信托和主动管理信托,并明确就通道业务的效力和管理人的责任。
《九民纪要》规定了事务管理信托认定标准:1)自主决定投向: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2)自行承担风险: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和损失。同时,《九民纪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具体条文:

93.【通道业务的效力】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

94.【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