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实务中,由于让与担保与担保型房屋买卖、以房抵债在形式上具有类似性——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都订立有房屋买卖合同,因而三种法律制度时常被混淆,有的人认为三者都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均属无效。
但三者实质上并不相同。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并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而是让与担保的未完成形态,其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认定为无效。以房抵债协议发生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是债的清偿而非债的担保,应为有效。在实践中,若双方于借贷的同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户的,为让与担保;未过户的,为担保型房屋买卖;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与借贷合同同时订立,而系订立于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别无回赎之约定,则应认定为以房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民九会议纪要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
【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