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也就是说,当期货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投资者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但如果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且有过错,除投资者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期货公司有权依照这些变化直接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使用。除此之外,如需变更或补充合同,需要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