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通常采取什么方法?
一旦税务机关认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将核定转让收入,那具体会采取哪些方法呢?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1)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前面说到,要考虑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那税务机关如何界定公允价值呢?根据税法规定,当此类资产占到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供税务机关参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也就是后续如果再次发生股权转让的,只要在评估报告做出的6个月内,无需重新评估,直接可以参照前次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即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考虑到类比法的运用,笔者建议企业在前后股权转让过程中应作通盘考虑,在公司整体价值、净资产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不应有大幅差异,否则将被税务机关参照过往核定,届时即便价格偏低者为真实,也无法自圆其说而否定之前价格偏高者。
(3)其他合理方法。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计算所得额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税率为20%。那么股权原值如何确定呢?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有正当理由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以上方法从总体来讲,可以简单理解为,股权原值就是前手股东取得股权所付出的成本,包括应得收益如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形成的间接成本。
谁是纳税人,谁来缴税?
通常理解出让方是纳税义务人,缴税也是出让方。但税法在这里设置了扣缴义务人,而扣缴义务人是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并且应当在申报纳税后向税务机关缴纳出让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以,受让方在付款时一定要记得将出让方的税款扣下,否则全额支付了,将来税务局找上门,受让方未代扣代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受让方应切记此条规定。
何时办理申报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等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