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认为,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其中涉及私房征收产权人死亡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产权人去世后未继承析产,房屋征收利益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涉及房屋面积的补偿(比如三块砖部分、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等)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继承范围,其具体分配按照继承法进行。此外,关于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的继承需要三步走:先找拆迁办,说明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再到房子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最后,拿到公证书后到拆迁办办理拆迁合同变更;如果继承人对处分房产不能协商一致,也可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