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背书的转贴现票据行为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转贴现是通过票据贴现持有票据的商业银行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杈利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由转贴现行在收取一定的利息后,将转贴现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让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 第93 条规定:“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因此转贴现这一票据行为按照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如果转贴现票据没有进行背书,转贴现合同当事人之间未有效成立票据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合同关系。
未背书的转贴现票据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贴现方出现票据无法兑付情形时,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贴现协议,并根据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追偿。因为由于转贴现的票据未背书,无法形成票据行为,无法按照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因此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追究其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2条关于“转贴现协议”规定,转贴现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据转贴现协议的约定,请求未在票据上背书的转贴现申请人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返还转贴现款并赔偿损失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