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指的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