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与欧某某签订合同,将王某某所有的房屋交由欧某某进行改造,之后欧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冯某,冯某雇佣了李某等人进行项目施工。
李某在旧房拆除完毕,修建新房的过程中,不慎踩踏到楼幅,楼幅断裂,李某从高处摔下并受伤。各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李某将欧某某、王某某、冯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欧某某为承揽关系,欧某某与冯某系转包合同关系,冯某与李某系雇佣关系。
因两层楼以下的房屋建造不需要建筑资质,王某某不存在选任过失,不承担责任。
欧某某作为总承包人,对改造房屋的质量和工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另外擅自将部分工作转包给冯某,所以有较大的过错,对李某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
李某作为冯某直接雇佣的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冯某未为李某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具有较大过错,酌定承担50%的责任。
李某做工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自己受伤,承担10%的责任。
根据农村建房性质的不同,其余各方责任划分也有所不同:
1. 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住宅,需要建筑资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
因此,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的发包合同应认定为建筑施工合同,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雇主)承担,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农村自建两层以下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要工作方式,不需要建筑资质。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建造该类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包料,业主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这样的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此情况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自行准备建筑材料,承包人只是在业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行动完全受业主支配。在这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承包人所雇佣的人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业主和承包人都应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劳动设备以及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清劳动报酬;4;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控制、支配以及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并且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则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在农村房屋建设中,房主与包工头达成建房协议后,只需按照约定向包工头提供建房所需的设计图纸,原材料及其他技术要求,此后除了必要的监督检验以及完工验收之外,房主本人不再参与具体的建房活动,整个房屋建设项目由包工头凭借自己的劳动工具、劳动技能和人力组织,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受另一方控制或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项目完成后,包工头向房主交付特定的劳动成果―住宅,并从房主处获得报酬。需要说明的是,包工头因该建房项目获得的报酬,并不仅仅包括其向房主提供的劳动力的对价,还包括其建筑房屋所需的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空间。也就是说,除了支付给施工人员的工资之外,包工头还享有一定的额外利益。
结合前述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及区别,可以看出,在农村房屋建设中,包工头在完成建房项目的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房主之间不存在监督管理以及人身依附关系,房屋建设中的经济亏损风险及人身损害风险也由是包工头自己承担。此外,与其他施工人相比较,包工头获得的报酬包含了劳动力价值之外的额外利益,这种报酬上的特殊性也与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的规则体现出一致性。因此农村房屋建设中,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系承揽法律关系。
相关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