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居民(委托人)姓名: | 常住地: | ||||||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 |||||||
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 |||||||
境外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日期 | 上市地 | 上市日期 | 净资产 | 总资产 | 持股比例 |
合并报表金额 | ――― | ――― | ――― | ―― | ―――― | ||
所持股份账面总价值: | 市场总价值: | ||||||
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 ||||||
备案记录 | |||||||
本人声明: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并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人(委托人)签名: 经办人: 审核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向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依本通知规定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完成返程投资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常住地”指本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经常居住地;中国籍人士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士填写护照号码;“境外企业”包括本人直接持股的、以及因境外再投资、信托、换股等方式而间接持股的所有在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注册的企业;如境外企业未上市,“上市地”“上市日期”不必填写。
3、“净资产”、“总资产”按账面价值填写、例如:某境外公司注册资本5000美元,一投资公司参股20%,出资3000万美元,无负债,则该公司净资产和总资产均为1.5亿美元,如投资公司购买该境外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3000万美元,则该公司净资产为5000美元,总资产为3000.50万美元,合并报表金额应依据国际通行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计算。
4、“持股比例”为境内居民个人对该企业总的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按照直接持股(或持有信托资产)比例乘以所直接持股企业对另一企业持股比例的方法计算,“市场总价值”按上月末各项股权资产的市场价值计算。
5、上述登记事项涉及多个境内居民自然人的,相关境内居民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并委托其中1至2个境内居民自然人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该居民在办理登记时,应向外汇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本表后附表说明所代理的各境内居民姓名、常住地及其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本表填列内容应由境内居民个人亲自签名确认。
6、本表有关金额栏目以美元填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7、本表一式两份,外汇局和登记申请人各留存一份,同时外汇局复印一份以信函方式通知当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