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持票人有权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人仅限于持票人,此处的持票人不以最终持票人为限,还包括因被追索或者主动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或履行了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2、票据上的权利应曾经合法有效

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但它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合法有效的票据权利的延伸,如果所签票据开始就因缺少必须记载的事项而无效,则不构成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必须是曾经有过的票据权利。后又因某种法定原因消失。

3、必须票据权利是因超过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的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本票、支票都规定了相应的时效。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必须行使票据权利,在此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则票据权利消灭,又如持票人对前手的迫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行使,不行使票据权利则消灭,诸如这种情况均可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4、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而因此实际享受的利益限度之内予以返还。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持票人因为疏忽丧失了票据权利而受损,相对人却因此而获益,法律出于公平原则,赋予持票人请求其返还利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