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方式使持票人恢复其票据权利。从法律上来看,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显然,如果没有票据丧失的情况出现,也不会产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明确这一条件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出现的以挂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情形。
实务中,丢失票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付款方在出票行拿到汇票后,还未来得及交给收款方前,票据即遗失;第二种是,收款方已经拿到了承兑汇票,在承兑之前,票据遗失。对于情况一,由于票据还未经过背书转让,付款方也有相应的原始票据存根,付款方又清楚票据遗失的有关情况,用章用印也比较方便,故仅根据银行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而第二种情况在办理过程中,既包含了第一种情况的流程,又较第一种情况更为复杂,因此本文以第二种情况为例,举例说明操作流程。首先,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当收款方作为持票人时,在发现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方,并提供票据丢失前两次的背书转让凭证,如持票人与付款方为第一手交易的,则需要提供双方的交易合同,以证明该票据的来源信息。之后,持票人需要准备丢失票据的原始存根或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挂失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由被授权人到出票行办理挂失。办理挂失时,填写申请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章,因此为了实现“最多跑一次”,建议被授权人可带章前往,如公章不方便外带时,则需要授权人在银行拿到申请表,回公司盖章后再跑一趟银行。当然,具体办理挂失止付所需材料,以出票行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