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整体开发项目转让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是指已经批准立项,已取得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上作了一定投资,完成了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等基础工作,经过报建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
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标的实质上为:
(1)土地使用权;
(2)涵盖了转让方所取得之立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的建设开发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具备如下条件:
1、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并非用于经营开发而自用情形除外;

2、转让方已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划拨土地,应当办理了有关批准手续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3、转让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应达到25%以上。
而项目转让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包括:
1、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4、向原立项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建设者更名手续。

(二)部分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前,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购买人。
与转让整体项目不同的是,部分在建工程转让系指转让方有时仅以整体项目中的单幢或数幢在建房屋工程进行转让,其余工程仍由其自己完成。
对于在建工程转让,我国法律法规未作出具体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4年修订)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均只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作了简要规定。目前只有少数城市专门针对在建工程转让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上海和石家庄。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转让在建工程必须符合五项条件:
1、在建工程所占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并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属在1994年底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已列入市计委商品房计划的内资项目;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属1994年底前,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是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额已经完成25%以上。
在建工程转让应办理批准手续,即在建工程转让方应于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合同之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申请转让的批准手续,只有经批准的工程方可对外进行转让;另还需办理过户手续,即在建工程的转让当事人应于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在建工程转让过户手续。

(三)合作开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作开发方式。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共同开发土地,建筑房屋,并在项目开发完成后按约定比例分享利益。
成功的合作开发,应注意如下问题:
1、提供土地一方必须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或者办理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具备了转让的实质条件。
2、项目建设经过了立项批准,取得了报建许可,手续合法。
3、至少合作一方具备开发经营资格。
4、应当办理合建审批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应坚持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避免出现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
6、合作开发协议应就增加投资数额分担比例、建筑面积减少或增加的分配处理、利润分配比例等方面作出具体的约定,以防出现纠纷。

(四)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包括全部股权转让和部分股权转让,指开发项目所有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通过转让其股权,受让人通过受让该股权来实现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从而以资本运作来达到并购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意图。
股权转让手续简单,受让人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而且不需要受让方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很多非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创造了可行条件。
另外亦可规避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已投资25%的障碍,但如受让方或并转让方是外资企业者除外,因其股权转让须经外资委批准,而外资委同样也要求以完成25%投资额作为转让的基本条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未完成25%投资额前股权不得变更者除外。
但是股权转让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会导致风险因素增加。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人的全部债务都要承担偿还责任。而受让人很难全面掌握项目所有人的债务,如项目所有人对外进行保证担保及签订已构成违约的合同等。
但尽管如此,股权转让以其手续简单、费用节省和开发快捷的特点深受房地产转受让双方青睐,成为目前使用最多的一种并购模式。